——周口市普法辦組織律師解讀憲法知識
記者 陳永團 通訊員 李若鳴 袁凈 整理
核心閱讀
石以砥焉,化鈍為利;法以砥焉,化愚為智。
2023年是我國現(xiàn)行憲法公布施行41周年。2023年12月4日,是我國第十個國家憲法日。弘揚憲法精神,是新時代法治工作者的責任,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憲法穩(wěn)則國家穩(wěn),憲法強則國家強。在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周口市普法辦組織律師從不同角度解讀憲法相關知識,讓憲法精神植根民眾心底,為新時代偉業(y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周口市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 河南明辯
律師事務所主任 趙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xiàn)。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國籍是自然人被確定屬于某一國家成員的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身份,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依據(jù)。公民是指具有某國國籍并根據(jù)該國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取得中國國籍是成為中國公民的充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以下幾層含義:其一,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其二,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其三,國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予以保護,對所有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追究法律責任。其四,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憲法保護
河南裕恒律師事務所主任 李義峰
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自主地與他人進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與他人進行交往的信件、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所涉及的內(nèi)容,任何個人、任何組織或者單位都無權非法干預,無權偷看、隱匿、涂改、棄毀、扣押、沒收、泄露或者竊聽。
首先,該條文明確了享有上述權利的主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其次,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并非毫無限度。當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檢查。換言之,如果想對公民的通信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對公民的通信秘密進行檢查,主體上有且只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具備相關的權限。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理由只能從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出發(fā),即使是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公民的通信自由進行限制或者檢查公民的通信秘密,也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對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保護可以溯源于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憲法從根本法的角度,保障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權利,有利于規(guī)制非法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也防止公權力機關濫用公權力,對公民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進行侵害,對構建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法律框架提供了頂層設計。
對公民住宅安寧權的保護
河南三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李二妞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
針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對公民住宅的搜查和侵入必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不得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
該條文主要針對公權力機關。對于犯罪的公民而言,進入其住宅進行搜查,是非常重要的刑事偵查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搜查、侵入公民住宅的條件進行了規(guī)定,即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jù)的人的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如果其他公民未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就擅自搜查、進入他人住宅,或者未經(jīng)主人同意侵入他人住宅且拒不退出,就可能涉嫌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河南潁濱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陳雪玲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權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礎。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憲法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對公民實施逮捕必須經(jīng)過法定的機關和程序。所謂逮捕,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保證偵查和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經(jīng)法定的機關批準或者決定并由專門機關執(zhí)行,在一定期限內(nèi)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逮捕的條件是: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立即依法逮捕。在發(fā)現(xiàn)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
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和限制必須依法進行,即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除了逮捕以外,還包括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犯罪分子判處徒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傳等強制措施。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捆綁、隔離、關押等,其實質(zhì)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實踐中,非法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常見方式就是非法拘禁。所謂非法拘禁,就是故意以非法拘留、禁閉、關押、隔離審查等方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對于非法拘禁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公民享受人身自由不等于沒有約束,公檢法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父母的撫養(yǎng)義務
河南和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王斌
憲法第四十九條中規(guī)定,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我們通過以下兩個案例,對父母的撫養(yǎng)義務進行解讀。
案例一: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堅持生育,生育前男女雙方離婚。男方是否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女方執(zhí)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為父親的任何義務,男方在此種情況下仍要承擔撫養(yǎng)義務。
案例二:夫妻雙方分居,撫養(yǎng)子女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撫養(yǎng)費,是否以離婚作為前置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梢?,解除婚姻關系并不是父母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前提。
綜合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和強制性的,撫養(yǎng)義務不受父母是否離異的影響,不能因為父母的過錯而免除其對子女的應盡義務。